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优扬公司)诉被告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下称乐天超市)、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分店(下称乐天超市四道口分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乐天超市四道口分店停止销售“小羊肖恩”等侵权商品,同时驳回原告优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优扬公司诉称,经英国阿德曼动画有限公司授权,优扬公司成为“小羊肖恩”和“小小羊提米”在中国市场的独家品牌授权代理商,并取得了相关维权权利。乐天超市四道口分店在未取得相关授权的情况下,销售了突出使用“小羊肖恩”卡通形象的服装,涉嫌侵犯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乐天超市四道口分店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二被告辩称,乐天超市四道口分店所销售产品上的卡通形象与优扬公司主张权利的卡通形象不构成实质相似,且乐天超市四道口分店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商品侵犯了优扬公司对涉案卡通形象享有的发行权,乐天超市四道口分店仅是销售了涉案商品,并非制造商,未对涉案卡通形象进行修改和复制,未侵犯优扬公司享有的修改权和复制权,优扬公司要求乐天超市四道口分店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此外,因二被告能够提供涉案商品合法来源,优扬公司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