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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品牌中的驰名商标保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7 11:25:40    来源:尊龙凯时品牌网     浏览次数:609    评论:0
导读

  对于联合品牌中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考察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和事实要求。同时,要重点关注联合品牌合作带来的关联性加强所带来的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覆盖面的扩大。  裁判要旨  对于联合品牌中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考察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和事实要求。同时,要重点关注联合品牌合作带来的关联性加强所带来的驰名

  对于联合品牌中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考察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和事实要求。同时,要重点关注联合品牌合作带来的关联性加强所带来的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覆盖面的扩大。

  裁判要旨


  对于联合品牌中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考察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和事实要求。同时,要重点关注联合品牌合作带来的关联性加强所带来的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覆盖面的扩大。本案中,涉案驰名商标与Supreme品牌的联合合作,强化了被控侵权的“SUPREME  TEA”茶叶服务与涉案驰名商标之间的关联性,会使消费者误以为SUPREME  TEA店铺涉及的图形与联合品牌涉及的驰名商标之间存在特定联系。通过这种关联,涉案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跨类到“至尊茶”茶服务被控侵权的范畴。


  案例介绍


  案号:(2020)粤03(2020)3570号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耶


  被告:(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刘某某。


  第241012号" "(以下简称“LV花图案”)为原告,批准使用的货物为第18类行李货物。商标专用权使用期限为1986年1月15日至1996年1月14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4日。原告主张涉案商标的商品市场份额、销量、销售面积、利税巨大,原告花费巨资对涉案商标进行广告宣传。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多次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与第四章公司的Supreme品牌共同合作,销售与Supreme品牌有专项合作的系列产品。原告经公证调查发现,刘某某经营的“SUPREME  TEA”店铺有“LV花卉图案”的装饰物用于持续传播,饮用杯盖有“LV花卉图案”的标识用于持续传播。公司营业场所宣称是美国Supreme品牌唯一官方授权,在全国范围内发展SUPREME  TEA加盟店。展台上有“LV花图案”连续扩散的装饰物,饮用杯盖上有“LV花图案”连续扩散的标识等。


  根据原告的指控,两被告利用美国第四章公司的Supreme品牌与原告的几个知名商标合作形成的独特趋势商誉,不当依附于原告的商誉以获取商机和商业利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第241012号“LV  Flower  Pattern”注册商标核定第十八类皮具,虽与第二被告经营的咖啡店、茶室服务等奶茶饮料餐饮服务不属于同一类或近似类商品和服务,但第二被告擅自使用公众熟悉、误导公众、明显恶意的“LV  Flower  Pattern”注册商标,已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严重侵害, 且需查明原告第2410号,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刘某某辩称,本案中“SUPREME  TEA”标识用于奶茶等饮品领域,不属于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原告商标权不应跨类别保护。作为加盟店,其在申请加盟前已要求最高公司出具授权证明,并实际支付了加盟费取得授权许可,善意履行了注意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辩称,第241012号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中的第18类箱包产品与被诉侵权中的第43类餐饮服务存在较大差异,消费群体和服务内容差异巨大,关联度较低,不会混淆消费者,不应跨类别保护。被诉侵权并非商标使用,店内主要装饰为SUPREME  TEA等各类贴纸,不突出被诉侵权标识,不会混淆消费者。原告未进入餐饮领域,被诉侵权不会降低或淡化其商誉。


  法院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两被告对涉案人物的使用属于茶水服务类,与原告第241012号“LV花图”商标核准的第十八类行李等货物不相同或近似。原告申请跨类别保护,认定商标“LV花图案”第241012号为驰名商标。因此,本案应对驰名商标保护第241012号进行处理,包括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驰名事实和跨类别保护范围。


  第241012号商标在本案中具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


  首先,两被告在涉案店铺、饮杯的装修中使用的产品范围与第241012号“LV花图”商标核准使用的产品范围既不相同也不相似,需要跨类别保护第241012号“LV花图”商标的专用权。二是两被告利用店铺装修、饮杯涉及的图形主要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功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等其他救济手段无法充分有效地救济本案所涉原告的商标权。因此,在本案中,原告的商标利益可以通过认定驰名商标得到充分保障。最后,本案两被告的行为属于将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复制在不同或者不相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241012号商标在被诉侵权发生时在第18类箱包商品中驰名。


  首先,原告在国内大量专卖店的产品中使用了涉案商标,产品种类繁多,市场声誉较高。其次,241012号“LV花图案”商标近年来在司法和行政保护方面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最后,原告提交的媒体报道、报刊文章、纳税及广告证据证明,该商标通过在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面积、利税、促销等方面的持续使用,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和较高的品牌价值。第241012号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涵盖涉案的茶叶服务产品。


  首先,第241012号“LV  Flower  Pattern”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应赋予与其市场声誉相对应的商标权保护范围。其次,两被告在“Supreme  TEA”茶店使用的商标“LV  Flower  Graphics”与驰名商标“LV  Flower  Graphics”第241012号具有较强的关联性,本案涉及的原告驰名商标与第四章公司SUPREME品牌合作,销售路易威登与SUPREME品牌专项合作的系列产品。两被告在“SUPREME  TEA”茶店的奶茶及饮料餐饮服务中使用“LV花图案”商标,从相关消费者的立场判断,会使消费者在“LV花图案”商标与原告主张保护的皮具之间建立关系。让消费者误以为二被告经营的SUPREME  TEA店使用的图形与原告在SUPREME、LV联合品牌中涉及的驰名商标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在皮具上保护原告“LV  Flower  Graphics”商标的驰名商标,可以跨越被告“至尊茶”茶店经营的奶茶、饮料餐饮服务的范畴。最终,二被告利用奶茶饮料餐饮服务类别涉及的人物,不当执着于原告的商誉获取商机和商业利益,使得市场声誉较高的“LV花图”商标与二被告经营的“SUPREME  TEA”茶店的奶茶饮料餐饮服务相关,损害了其奢侈品经营的高端形象,不可避免地降低了原告第241012号“LV花图”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法院还认为,两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市场竞争,原告的权利受到了商标法的保护,不应进行针对不正当竞争的补充保护。鉴于刘某某未能核实至尊公司是否为涉案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应与至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决定最高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维权支出20万元,刘某某在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一审判决当庭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个案分析


  对于合作品牌中驰名商标的跨类别司法保护,法院应审查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和事实要件,同时应重点关注加强合作品牌与驰名商标的关联性所导致的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覆盖面的扩大。在此基础上,应当在综合考虑驰名商标、被诉侵权与驰名商标的关联性、对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商誉价值的损害等因素的基础上,考察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覆盖范围。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性


  在考察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时,应当主要考虑是否有保护的必要,是否应当跨类别保护,是否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首先要从驰名商标是否需要保护的角度进行审查。如果被指控的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是前提,那么就应当认定涉案商标是否驰名。如果被指控的侵权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或者可以认定商标侵权而无需以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为前提,则无需审查涉案商标是否驰名。本案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直接影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直接影响判决结果。因此,从驰名商标是否需要保护的因素来看,本案有必要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


  其次,应当从是否应当采取跨类别保护等因素进行审查。如果被控侵权人在跨类别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才能对注册商标给予跨类别保护,因此法院应从是否提供跨类别保护的角度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进行审查。本案中,涉案原告注册商标的注册商品为第18类箱包,而被告侵权商品为第43类餐饮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不是同一类商品,需要跨类保护。


  最后,它回顾了能够提供充分和有效保护的因素。如果适用《商标法》的其他规定或提供了不正当竞争保护,并能对相关合法权益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则无需确定权利人主张的相关商标是否驰名。例如,如果知名商品的唯一名称足以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则不需要认定为注册驰名商标。本案中原告第241012号“LV花图”的商标权无法通过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等其他救济方式得到充分有效的救济,故本案应通过认定驰名商标为涉案原告的商标权益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


  驰名商标的事实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应当结合本案证据,以驰名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相关公众的商标意识、商标使用情况、广告宣传情况、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等因素,对驰名商标认定的事实要件进行审查。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公众的商标意识、商标使用情况、广告宣传情况、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等因素进行。但是,并不要求必须具备所有要素才能认定驰名商标的事实。而是要结合所有涉及的证据进行综合认定,重点判断涉案商标的受欢迎程度。一般来说,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越长,商标广告的投入和覆盖面越大,媒体对涉案商标的正面报道越多,商标获得各种荣誉的次数越多,尤其是获得国家或行业权威荣誉的次数越多,涉案商品的销售网络越大,销量或销售额越高,商标的识别功能越强,商标建立的消费者与特定商品的特定联系越稳定,在相关公众中的影响力越大。本案中,商标产品241012号“LV花图”市场范围广,市场口碑高。近年来多次被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认定驰名商标事实的充分依据。扩大联合品牌中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范围


  在考察联合品牌合作中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范围时,应综合考虑商标驰名、被诉侵权与驰名商标的关联性、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商誉价值受损等因素。


  首先,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范围应当与商标的驰名程度相适应。一般来说,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与其知名度成正比,即知名度越高,保护范围越广。对于公众广泛知晓并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范围较广。对于仅在特定领域知名的注册商标,跨类别保护范围通常仅限于其知名度所涵盖的相关领域和相关商品。


  其次,驰名商标的保护是适度的跨类别保护而非全类别保护,应在个案中合理认定,并考察被诉侵权行为与驰名商标的关联性。跨类别保护需要考虑被诉侵权与驰名商标之间的关联性。不仅仅是不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驰名商标被纳入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被控侵权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所代表的商品类别完全不同,不存在相关性,因此不应支持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在考察共品牌合作中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关联性时,应重点关注共品牌合作对驰名商标关联性的加强所导致的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覆盖面的扩大。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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